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
校发〔2017〕63号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我校学习的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团委、监察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处分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的,学生应在公告期内或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诉申请书时间为准。
第六条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要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自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申请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4.提出申诉的日期;
5.学校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申诉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到会,也可以书面材料进行申诉,不再提供书面申诉的,以申诉申请书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事项,经应出席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及时做出复查结论并形成复查决定书。不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如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按处分决定权限提交相应部门按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送达程序,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有关处分决定书送达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未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前,以申请书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