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队伍建设

内蒙古工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16:01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人事字〔201613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外聘教师是指由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以及教学任务等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等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但不包括聘任的校外导师和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原则

教学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提出聘用外聘教师。

1.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教研室专任教师人均工作量不低于本学院的额定工作量。

2.新办专业或新开课程的师资力量薄弱,急需通过聘用高水平的外聘教师来提高本专业或课程教学水平。

3.聘用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教学水平,来学校授课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4.经学校认可的其他需要聘用外聘教师的情况。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爱岗敬业;具有较好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学效果。

2.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以上学位,新办专业或教师紧缺专业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或者是具有一定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骨干或技术业务骨干(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做硬性要求)。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

四、外聘教师工作任务

外聘教师主要承担本科生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讲授,可兼做实验课讲授和指导学生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并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外聘教师每学期原则上应完成一门本科生的课程授课任务。

五、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拟聘请外聘教师的教学单位在学期初根据本单位的教学任务、教师编制和师资队伍结构以及岗位设置情况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学期的聘用外聘教师计划。

2.聘用单位组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拟聘请的外聘教师的教学及业务水平提出评议意见,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聘人员。

3.拟聘外聘教师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同时附上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人事处师资科审核。

4.人事处根据拟聘外聘教师的个人资料、聘用单位的教师队伍结构比例,汇总全校拟聘外聘教师名单,由教务处审核拟外聘教师所授课程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吻合后,分别报分管教学、人事副校长审批。

5.对于经分管校长审批通过的外聘教师,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内蒙古工业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外聘教师和人事处各持一份),明确聘期、工作任务和相应待遇并对审核通过的外聘教师分配教师编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六、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各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各聘用单位应积极向受聘教师解读我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加强外聘教师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督促其按照学校统一的教学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好各教学环节工作,保证教学质量,遵守教学管理规定。

2.聘用单位应加强外聘教师管理,会同教务处对外聘教师进行日常教学检查,定期安排对外聘教师听课、检查教学文件,对其实际教学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在外聘教师授课结束后,聘用单位应认真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外聘教师授课质量评价表》,填写审核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检查情况和授课质量将作为外聘教师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3.外聘教师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接受学校及聘用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如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或出现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情况,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学时酬金、终止聘用协议等处理,并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追究聘用单位的管理责任。

七、外聘教师课时酬金的确定和发放方法

1.外聘教师按授课学时享受课时酬金,折合学时由教务处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确定。

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支付标准(税前)为:

教授:120/学时

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00/学时

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80/学时。

2.外聘教师课时酬金的发放,由人事处师资科在学期末根据学校审批的外聘教师名单和教务处提供的外聘教师折合学时,确定课时酬金金额。其中70%由学校直接发放到外聘教师个人账户,30%划拨到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根据外聘教师工作表现和授课效果二次分配,当学期出现较重大教学事故以上的外聘教师不予划拨经费。

3.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各教学单位不得私自聘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八、外聘教师的数量

外聘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适当增加外聘教师,但其数量应控制在本单位专任教师定编数的25%以内。

九、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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