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校发〔2012〕47号
为保障我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实施“卓越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实施“卓越计划”工作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卓越计划”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由教育部率先启动的一项重大改革计划。是适应我国工业化发展进程,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树立全面发展和多样化的人才观念,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要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观念。
第三条 以提高学生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校企合作强化实践环节为重点,大力推进工程教育改革,为国家培养一批创新和实践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工程技术人才。
第二章 专业范围与规模
第四条 被批准为“卓越计划”的专业,按照“卓越计划”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每个专业每年招生30-40人。在培养机制体制成熟后,逐步扩大专业范围和学生规模。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五条 培养模式采用“3+1”的分段培养方式,根据“卓越计划”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培养。
第六条 学生第1-2学年主要进行通识教育和工程基础教育;第3-4学年,主要进行工程专业教育与工程实践训练,第8学期在毕业实习的基础上,完成以企业项目为背景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条 本科生教育阶段,学制4年,学生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管理。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卓越计划”实施领导小组作为我校实行“卓越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卓越计划”执行过程中政策问题的决策。
第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卓越计划”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卓越计划”培养过程、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校企培养基地建设进行指导。
第十条 “卓越计划”实施工作小组作为我校开展“卓越计划”工作的具体培养和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学生选拔、教师聘任、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协助制定各级考核标准,做好“卓越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卓越计划”管理工作由“卓越计划”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对进入“卓越计划”专业班级单独编班,并设置一名班主任,指导学生按照专业导师制定的学业规划进行学习,掌握学生修业情况,及时对学生的学业问题进行辅导,帮助学生合理规划大学生涯。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科技竞赛。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为学生配备由学校教师和企业专家担任的双导师。校内专业导师负责制定学生学业规划,帮助学生确定研究内容、方法,指导学生进行工程探索和完成学位论文等。企业导师由企业工程师担任,进行学生现场实践和工程课题的指导。
第十四条 每个班级配备辅导员,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使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组织学生参与实习实践和各项文体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协助做好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进入“卓越计划”班级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内蒙古工业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卓越计划”的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并接受考核。在企业实习阶段,学生应遵守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企业考核。
第五章 学生选拔机制
第十六条 “卓越计划”学生来源方式主要采取选报结合的方式,即在本科阶段通过自愿报名和考核选拔组建试点班,引导有志于卓越工程师发展的优秀在校生选报。
第十七条 具体选拔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具体选拔实施细则提交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学生分流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因材施教、分流培养、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在“卓越计划”专业学习期间,主观不想继续接受“卓越计划”培养或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卓越计划”学习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 分流学生在“卓越计划”学习过程中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参照校内转专业办法认定为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进入“卓越计划”的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二十一条 对 “卓越计划”学生,可以适当扩大其免试攻读工程硕士或专业硕士学位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卓越计划”毕业生,学校颁发“卓越计划”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学校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