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教学管理文件 >> 专业建设 >> 正文

专业建设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优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6月21日 10:15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优化管理办法

内工大 校发〔2024〕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服务支撑“两件大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四新”发展要求,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进一步完善专业发展和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本科专业结构布局,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多维度推进教科产深度融合,打造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本科专业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健全“招生-培养-就业”三位一体联动机制。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专业设置、预警、退出的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设置、预警、退出的咨询与审议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专业设置、预警、退出的具体协调管理工作;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专业评估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预警专业或退出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评估、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增设新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有稳定的、足够数量的社会人才需求。

(二)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质量保障、培养效果等方面的要求。

(三)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四)有专业人才培养必需的专任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专业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办学条件,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备教育部关于申报新专业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六)优先考虑设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的专业、学校布局规划建设的专业和依托学校优势学科办学的专业。

(七)学院申请新增一个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同时调整撤销一个本科专业。

第五条 增设新专业的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新专业需提前一年进行预申报。学院在综合考虑现有学科专业及拟设置专业情况,同时控制专业总量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增设新专业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设置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师资队伍、课程资源和硬件条件等)、专业培养目标、就业面向和其它情况;

2.新增本科专业申请表,分别按照备案和审批专业要求据实详细填写;

3.拟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研究审批。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当年拟增设专业进行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进行备案或审批。

(三)由多个教学单位联合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应确定一个主要负责单位,其他教学单位协同进行专业设置及建设工作。

第六条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需参照本办法增设新专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办理。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专业,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培养。调整前的已在校学生按照原专业培养要求继续进行培养及授予学位;调整后按照新的学位门类或修业年限进行招生、培养及授予学位。

第四  专业建设

第七条 专业建设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主动对接自治区重点产业链,主动服务对接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促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相互匹配、相互促进,提高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二)强化优势特色。立足地域优势特色,构建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统筹学科与专业建设,以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为主线全面优化专业集群结构布局,打造区域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群。

(三)注重交叉融合。大力促进学科专业间的交叉融合,促进学科专业与行业产业的深度融合,推进传统专业升级改造和新兴专业建设,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联合举办学科专业,加强学生复合知识及能力的培养。

(四)坚持动态调整。建立健全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实现“招生-培养-就业”协同联动,对照《国标》,根据各专业人才市场需求、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质量、本科生与专任教师比、办学资源条件和专业评估等情况,实施招生专业动态调整。

第八条 专业建设内容

(一)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围绕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校、学院以及专业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建设规划。

(二)课程体系应立足人才培养目标,强化素质能力教育,突出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前沿性、适用性、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课程目标、课程设置、课程教材、课程思政等内容能有效融通。

(三)师资队伍的数量、结构、学科专业背景及水平、教师教学发展条件和师德师风等符合教育要求,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改革积极、教学实施规范,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能力。

(四)教学条件基于《国标》又高于《国标》,基本信息资源、教学经费投入、教学设施,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践基地、图书资料资源、教材及参考书等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五)质量保障围绕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需求适应度、办学条件保障度、质量保障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有效运行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毕业生跟踪反馈、专业持续改进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一流专业建设。构建国家、自治区、学校三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体系,建成一批面向未来、适应需求、引领发展、理念先进、保障有力的一流本科专业,支持各专业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课堂教学改革、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着力凝练和突出特色,建设高水平教学体系,有效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加快形成和强化在区内外同层次同类型专业中的领先优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专业认证。专业认证工作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牵头、以认证专业所在学院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调配合。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专业认证工作计划,总体安排学校专业认证工作。学院须根据学校总体安排做好专业认证准备工作。专业应以各类认证标准为指南,以自查、自评、自建为基础,以持续改进提升为主线,全面梳理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

第五章 专业评估与预警

第十一条 专业评估。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科专业评估。其中,已经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或专业教育评估的专业,按照认证评估体系周期性参加认证评估。专业评估以“专业发展潜力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采取基础评估、增量评估与特色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标准、质量保障、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学生发展、专业综合改革成效、专业办学特色等。对通过评估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招撤销。

第十二条 专业预警。学校每年面向所有本科专业组织开展一次预警数据监测,并将监测评价结果作为专业调整的重要依据。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的专业将被列入专业预警名单:

(一)办学条件不足,教学资源相对缺乏的专业。本科生与专任教师比低于相应专业类《国标》或无高级职称专任教师。

(二)专业吸引力较弱,志愿录取率和招生计划完成率相对低的专业。

(三)缺乏相关学科支撑,优势特色不鲜明的专业。内涵发展成效不显著,培养方案与学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重合度高,同质化严重。

(四)对国家战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性较差,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教育部限定比例的专业。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专业评估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

第六章 专业调整与优化

第十三条 调整专业招生。根据以下情况,对现设专业进行调整(含增拨招生人数、减少招生人数):

(一)学校学科专业总体布局及特色发展需要。

(二)服务面向领域及社会人才需求情况。

(三)专业评估结果。

(四)近年来专业预警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学院教学资源与专业数量情况。

第十四条 暂停专业招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非新增专业),原则上暂停招生: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需要暂停招生。

(二)社会人才需求不强。

(三)校内专业评估不合格。

(四)近三年两次被列入专业预警名单。

(五)学院开设专业数量超过5个,教学资源不足。

(六)主动申请停止招生。

(七)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停止招生。

第十五条 恢复招生。根据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已暂停招生专业恢复招生,须按照新设置专业提交申请,经学校论证审议通过后方可恢复招生。

第十六条 撤销专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建议。撤销专业建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一)专业暂停招生连续超过五年。

(二)专业暂停招生,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

(三)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需要撤销的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内工大 校发200631号)、《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内工大 校发201059号)和《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招生专业预警与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内工大 校发20199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