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内教高字﹝2013﹞4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主动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促进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分制是指高等学校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取得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从2013年9月起,在8所本科院校试点的基础上,全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全面推进、完善和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高职高专院校要逐步完善与学分制管理有关的各项配套制度,使学校的教学管理向以学分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过渡。
(二)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要确立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逐步扩大学生学习的自主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建构、优化知识结构、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与创新能力培养,培养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复合型人才。
(三)要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为先导。实施学分制,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确立允许学生多样化发展和以学分为标准衡量学生学业的观念,努力营造适应学生多样化学习、自主学习的教学环境。
(四)要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关键。高校在教学工作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培养、引进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五)要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保证。高校要以推行学分制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教学、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科研、人事、后勤等领域的配套改革,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分制的要求,逐步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合理确定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的比例,扩大选修学分的比重,设立创新学分。要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构建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七)要逐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在制度上实现高校之间学分互认、课程互选。要鼓励和引导教师多开课、开好课。鼓励高校之间互聘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选修课程。
(八)要实行弹性学制。各高校应以学年制学制为基础,确定弹性修业年限。要规定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应修读的最低和最高学分数,保证学生学习的质量和进度,以学分为单位合理确定学生毕业、肄业、结业、退学等学籍管理规定。
(九)要辅以学分绩点制,科学、合理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以此作为学生学位授予、奖学金评定及各种奖励的依据。
(十)要加快规范和推进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师生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教学和管理信息服务,加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按学期毕业、就业的管理目标。
(十一)要创新、完善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管理机制。要按专业、年级保留学生行政班,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培养学生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并不断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强化学生公寓、宿舍的教育功能。
(十二)要建立和完善与招生及就业配套的制度。高校要逐步实行按学科大类招生、分流培养,允许学生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高校要制订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学生顺利就业。
(十三)实施学分制的高校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3]5号)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分收费制度。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十四)自治区教育厅成立学分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加强对学分制改革的研究与指导。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协调高等学校学分制推进、完善和实施工作。
(十五)各相关高等学校要重视对学分制改革工作的研究。要结合本校实际,突出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综合协调,积极推进,确保学分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