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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鉴定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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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务处

[2014]119


关于组织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鉴定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内工大校发[2010]44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组织“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验收范围

2011年立项建设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须申请鉴定验收。

二、鉴定验收程序

1、申请鉴定验收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责人组织建设组成员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及验收标准(试行)》逐项进行自评,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鉴定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并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相应佐证材料(一份)。

2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鉴定验收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自评情况进行论证、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做出鉴定意见,于2015331日前将有关材料及其电子文档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申请校级鉴定验收。

3、教务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学校鉴定验收组,通过现场汇报、答辩等方式进行考察,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情况做出初步鉴定验收结论,交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鉴定验收结果。

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鉴定验收的将授予“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联 系 人:王连波

联系电话:6575847

电子邮箱:sjjx@imut.edu.cn

 

附件:

1须申请鉴定验收的2011年立项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一览表

2、《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鉴定验收报告

 

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务处

一四年十二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