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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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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党发〔2021〕1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尽责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及其他方式聘用人员,上述人员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教师”。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三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第四条  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党群行政部门配合、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要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师学习《十项准则》及教育部、自治区制定的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将《十项准则》《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张贴到教师工作或活动场所,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第六条  将《十项准则》和《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列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七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各类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对发生《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和调查师德失范行为,并向校党委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处分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建立监督信箱和举报电话等师德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师德监督渠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情况;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可予以受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时,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反映有关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通过单位反映、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时,应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研判,确属师德失范行为的,及时通知教师所在单位开展初步调查取证工作,教师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初步调查取证结果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属于其他方面问题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处理。

各单位发生重大师德失范事件时,必须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后,应向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教师所在单位的初步调查取证情况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调查的,书面告知举报单位(人)和教师所在单位。举报单位(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二条  经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正式调查的,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行分类调查机制,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牵头调查;涉及民族宗教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牵头调查;涉及党纪党规的由纪检监察处牵头调查;涉及教学管理的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牵头调查;涉及学术不端的由科技处牵头调查;涉及其他方面问题或涉及多方面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师以及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的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调查组通过查询资料、询问证人、询问被举报人、现场查看、数据验证等方式,对教师所在单位的初步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复核,并进一步补充完善。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调查过程中,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要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的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五章  处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对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关系的,事业编制教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校聘教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五)给予上述处理或处分的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应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十  建立师德失范问题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并报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可予以延期或解除。对教师的处理进行延期或解除由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文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并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复核申请后,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复核,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决定受理复核的,学校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受处理或处分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