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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示范教师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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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示范教师管理办法

校发〔201760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丰富我校师资培育资源,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与教师朋辈辅导作用,决定建立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示范教师队伍。

第二条  教学示范教师任职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

2.从事理论课教学及专门从事实验课教学的专任教师。

3.热爱教学工作,且独立承担教学工作5年以上。

4.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学生评教连续2次排名在本单位的前1/2

5.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且有与青年教师共享教学经验的意愿。

6.各级各类教学方面获奖者优选。

第三条  教学示范教师工作职责

1.积极学习并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教育教学理念和管理经验,开展教师发展理论和实践的相关研究。

2.努力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承担、参与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

3.每学期在本教学单位组织开展教学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

4.承担中期学生反馈、微格教学等教学咨询工作。

5.按要求参加例会。

6.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教学示范教师工作形式

教学示范教师以项目组形式进行工作。根据项目需要,在项目开展之前,确定项目组组长,项目组组员由项目组组长和项目开展负责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教学示范教师聘任及管理

1.教学示范教师由学校进行聘任。

2.符合聘任条件的教师自愿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示范教师申报表》,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供获奖材料等支撑材料的复印件。

3.教学单位根据教师个人申请,并结合以往各类教学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报名的人员进行推荐。

4.学校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人员审议后,择优进行聘任。

5.聘任审批通过后,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进行统一备案。

6.学校对教学示范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各教学单位需全力配合,为教学示范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平台与支持;受聘的教学示范教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教学示范教师任期一年,符合条件且经考核合格者到期可续聘,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8.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教学示范教师赴外进行教学能力提升培训,顺利完成培训任务者,将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费用、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教学示范教师待遇

教学示范教师津贴按项目结算,由学校根据教学示范教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实绩进行发放。

连续3年受聘的教学示范教师,在职称评审、评选优秀教师、教坛新秀、教学名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示范教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