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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内部评价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 发布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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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内部评价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校发〔2020〕52号

为全面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指导各专业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人才培养质量内部评价机制并规范运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建立面向产出的培养目标达成、毕业要求达成、课程目标达成的内部评价机制,切实推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二、机制的建立及运行

(一)评价机构

教学单位各专业应成立专项评价工作组(简称评价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对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毕业要求达成和课程目标达成等情况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二)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机制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处于人才培养体系的最顶层,是制定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编制课程标准的直接依据。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两部分。

1.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评价小组原则上每两年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小组根据需要,通过材料审查、座谈、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面向本校师生、校友、同行专家、用人单位、行业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内外部调研,在综合、有效分析调研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评价专业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专业具备的资源条件、社会需求和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等内外需求和条件的符合度,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意见。

2.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评价小组原则上每学年针对专业培养目标,面向毕业3-5年学生、用人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利益相关方,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并依据跟踪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对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意见。

(三)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机制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是检验和判断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必备环节,是发现学生能力短板,确保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机制。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主要包括毕业要求及指标点分解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三部分。

1.毕业要求及指标点分解合理性评价

评价小组原则上每两年对毕业要求及指标点分解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小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国标》《认证标》)及专业培养目标等,通过材料审查、座谈、访谈等方式对毕业要求及指标点的覆盖性、可衡量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毕业要求及指标点分解合理性评价意见。

2.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评价小组原则上每两年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小组根据《国标》《认证标》及毕业要求指标点等,通过定量评价(附件1中表1)、材料审查、座谈、访谈等方式对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设置的符合度、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企业行业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意见。

3.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评价小组每学年通过定性或定量统计分析学生培养周期内学习成果的相关评估数据(具体办法见附件2),对应届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意见。

(四)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机制

课程作为教学的基本单元,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直接影响毕业要求的最终达成情况。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要包括课程标准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两部分。

1.课程标准合理性评价

评价小组原则上每两年对课程标准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小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内蒙古工业大学课程标准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定量评价(附件1中表2)、面向同行专家开展座谈、访谈等方式对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课程标准合理性评价意见。

2.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任课教师每学期通过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学生问卷调查、教师自评等方式完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具体办法见附件3)。

评价小组每学期要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小组根据课程标准,通过材料审查、座谈、访谈等方式对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内容的符合性、课程考核命题的覆盖度、课程达成度计算及考核结果的有效性、课程质量总结的科学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意见。

三、持续改进

评价小组将各环节的评价意见反馈至教学单位和专业。各教学单位及专业负责制定相应的持续改进措施并及时改进落实。各教学单位要定期对各环节工作及改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保证各环节工作形成持续改进的闭环运行机制。

四、资料保存

所有评价的原始资料和记录由各专业负责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其他

(一)本办法是学校关于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内部评价机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并按照文件要求定期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及信息的交流反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本指导意见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评价小组用表

2.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办法

3.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