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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 发布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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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党发〔2018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校尊重和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升学术水平;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l/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履行一届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最终人选,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选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或不再具备任职资格者,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以替换。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配备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工作。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 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评定;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校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的,应暂缓实施: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为加强学校的专门性学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处理学校专门性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专门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以及一线教师代表组成。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最终人选。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权限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

贯彻落实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重大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审议学科发展计划及资金规划方案等。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

贯彻落实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重大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评定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优秀教学成果等相关事项。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

(三)科学技术委员会

贯彻落实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重大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学校提供咨询意见;评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等相关事项。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兼任。

(四)教师聘任委员会

贯彻落实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提供咨询意见;审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岗位分级管理方案。教师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

贯彻落实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进行论证并向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受理、查处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兼任。

第五章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分委员会”)。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和评价机构,负责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和学院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其工作直接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5-9人组成,其中无行政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设主任1名,不得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规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建议;评议并推荐教师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评议并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并推荐学校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院行政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和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研究、解决、贯彻和执行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及相关重大事项。常务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和各自章程独立履行相应职权。遇有重大事项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商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常务会议或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重要学术事项。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专门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校设立委员津贴与学术基金,委员可受主任委托组织考察交流。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