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校发〔2017〕64号
一、总则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表彰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1.根据教育对象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我校实际,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三、评奖时间
校级本科教学成果评奖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四、奖励要求及标准
1.所申报的成果,一般应为国家、自治区、学校给予立项的项目,并且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果的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已经过学校或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所申报的成果为教材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有一定的创新,符合面向21世纪课程体系的教材;
(2)教材已正式出版且申报者为主编;
(3)经“教改立项”、“教材建设基金立项”资助的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教材,并且经过一年以上教学实践的检验。
2.校级本科教学成果奖,根据成果的理论水平、推广应用价值、应用范围、实效大小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区内领先的参评项目,可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
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或校内领先的参评项目,可获得教学成果二等奖;
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参评项目,可获得教学成果三等奖。
3.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五、成果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1.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应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2.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六、申报材料
1.立项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
2.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3.教学成果总结报告。
4.教学成果(软件及其使用说明、正式发表的论文、教材等)。
5.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鉴定验收意见。
七、评奖程序
1.成果申报人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申报成果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2.教务处对申报成果进行参评资格初审。
3.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成果,由教务处按项目类别送交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评审专家评审。
4.校级本科教学成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在校内公示。
5.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单位复审,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如无异议,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获奖成果及获奖人名单。
八、奖励方法
1.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证书和奖金。
2.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奖金分配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3.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4.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明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