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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4:49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内蒙古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修订)(内学位〔20222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课程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要求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表明,学生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四)在籍期间无考试作弊或学术作假行为。

(五)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及以上。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或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全国统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4.已参加全区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规定有效期内(考试合格成绩下发之日起4年内)。

5.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外国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六)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免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得我国高等教育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2.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第四条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审议材料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最终审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并核实存在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开始实施;2023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外国语水平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其他《内蒙古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122)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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