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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09:48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修订)》(内学位〔2022〕2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生,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纪律处分记录,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持录取通知书);

(二)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录取或考取公务员(持录用通知);

(三)经学校推荐以第一完成人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赛,获得赛事前两个等级奖项;

(四)经校内学业导师指导,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内蒙古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近期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SCI、SSCI、EI、CSSCI收录期刊发表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认可的主修专业学术论文,刊物须正式出版或网络首发;

(五)应征入伍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荣誉。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情形;

(四)因违反其他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存在其他不应当授予学位行为。

第七条 仅因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未再受到其他处分且处分已解除,在处分后毕业前且最长修业年限内,具备第五条所列(一)至(五)情形者可申请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生,须在学位资格申请日期截止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二)各学院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学生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申请学生,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位和建议不授予学位名单。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位名单进行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查通过的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建议不授予学位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的,此后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为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一条 学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五)等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或者撤销其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教务处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递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管理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位证书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五条 符合“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荣誉学士学位不区分学科门类,随同学士学位证书一同颁发。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发〔201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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