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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15:37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校发〔202043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方案,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  为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经学校同意,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制订并实施。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布的专业标准或认证标准等最新教育教学改革方向。原则上每个培养周期结束后,学校对现有招生专业进行一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根据需要可在培养周期内组织一次对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完善。新办专业应在向教育部提交新专业申请前完成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改革趋势、社会对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等,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并在由校内外有关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论证评审后提交学校。

第七条  教务处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汇总,组织专家组对提交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九条  研究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应通过互联网对外开放,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教务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和调整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特色、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的关系、课程设置、学制、毕业规定、授予学位、专业核心课程、学分分配比例、指导性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环节、课程配置流程等。

第十一条  更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课程类别、修读方式、开课单位、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开课学期、增开、减开、更换课程等均属变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等需要,增开、减开、更换必修课程的,学院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提前一个学期提出调整培养方案的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凡需要调整部分课程的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课程类别、考核方式或调整选修课程的,须提前一个学期由专业负责人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经专业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因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涉及其他教学单位或环节的有关问题,由提出方案调整的教学部门负责联系解决。如果需要教务处组织协调的,提出调整的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属于新开课程或已开课程学时调整的,需要在申请变更时提交调整后的课程标准等相关课程教学文件。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的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分别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存档。

第十七条  各开课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变更表填报下学期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开课单位需根据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课程标准编制、教学任务安排、教材选用及其他教学保障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制定过程中积累的资料、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开课计划等。当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上述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科主修专业、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内工大 校发〔2005〕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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