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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 发布日期: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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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党发[2006]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审议评议机构,主要由学校专教授代表和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的专教授参加有关会议,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挂靠科学技术处。

第五条 各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3-27人左右,由下列人员组成:

1)校长及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

2)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专家教授代表。

3)根据需要,可聘任3-5名校外专家学者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立足学校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德才兼备,学术造诣和威信较高。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推选,校长聘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聘任。

第九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第十条 校内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作为替补委员。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对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进行遴选、评审。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校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开展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制订和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